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毕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2-22 11:07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45号

当事人:武汉毕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U0U4W

    经营场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139号神龙白领宿舍105、106、107号商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金熊艳;

    电话:1329****955 (胡梦);

    注册日期:2018年02月2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处方药及药品零售等。(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139号神龙白领宿舍105、106、107号商铺武汉毕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顾客从光志在2022年5月24日14:41:31购买了1盒头孢地尼胶囊,现场不能出示从光志购买该药品的处方笺,现场保存的海南宜贰叁亙联网医院处方笺5张均没有该顾客的处方;该店执业药师胡梦现场让处方平台医生补开了一张从光志处方笺,处方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当天);当天体温登记表、电脑客户基本信息报表中均有从光志购药及普通会员记录资料。

经调查,该店当班员工接待从光志这个顾客的时候,他当时拿了一张处方单,没有仔细核对名字就以当事人名字销售了该头孢地尼胶囊处方药,是顾客帮他家属代买的处方药,当时在现场没有留意这个药与他家属购药的关系。以后保证不会发生类似情况!

2021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整改报告1份、海南宜贰叁互联网医院处方笺及购物小票复印件10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经过和配合调查取证的事实。

2022年6月7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罚告字〔2022〕045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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