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百福堂大药行有限责任公司沌口协和神龙店)

发布时间:2023-02-22 11:01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46

当事人:武汉百福堂大药行有限责任公司沌口协和神龙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3334606543

    经营场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122号L3栋1-2号商铺1层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李文华;

    电话:134****8941 (黄宏进);

    注册日期:2015年04月10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处方药及药品零售等。(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122号L3栋1-2号商铺1层武汉百福堂大药行有限责任公司沌口协和神龙店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5月6日10:25:17,销售了盐酸乙胺丁醇片、利福平胶囊、异烟肼片等处方药,会员姓名会员卡号均为空白无内容,现场不能出示以上药品的处方笺;周光魁5月7日09:41:20购买了10盒荡石胶囊,现场提供的临时处方笺上也无医师、执业药师签名;现场不能出示该店购买以上药品的发票。

经调查,该店当班员工因店内业务忙,工作疏误就没有按规定发药,以上抗结核病药品按流程应该是经审方平台问诊开处方后,经执业药师审核方能发药的。荡石胶襄4月29日从湖北北方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发票日期为5月13日(5月7日检查后补开),而与该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的签订日期却为2023年3月21日(与事实完全不符)。承诺将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并保证以后不会发生类似情况!

2022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整改报告1份、海南宜贰叁互联网医院处方笺及购物小票复印件15份;湖北北方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单据编号00110000027854)1份、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4470160)1份、质量保证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事实经过和配合调查取证的事实。

2022年6月20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罚告字〔2022〕046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盐酸乙胺丁醇片等处方药,现场不能出示以上药品的处方笺;同时现场不能出示以上药品购进发票以及提供虚假的质量保证协议等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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