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安康大药房)

发布时间:2023-02-22 10:51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37号

当事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安康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612253944

    经营场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商业街一期商铺123一12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雷云锋;

    电话:1372****638(张鹏)

    注册日期:2015年09月06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等。(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顾客李敏在2022年5月8日11:21:32购买了2支盐酸氨溴索注射液(沐舒坦),现场出示李敏处方笺时间为2022年5月9日(与购买日期不同); 2022年5月6日13:58:34销售了异烟肼片1盒、利福平胶囊2盒;2022年5月6日17:26:56销售了通化通宝胰岛素1支,现场均不能出示购买以上药品的处方笺。

经调查,该店员工因遗失了以上药品处方笺,补开的处方日期是当天的,抗结核药和胰岛素处方至今均没有提供,该店负责人承诺以后在工作时间销售处方药品,应该严格遵循处方销售有关规定,凭处方销售,药师审核再发药。

2021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整改报告1份、武汉市民营医疗机构处方笺5份、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及购物小票复印件等4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经过和配合调查取证的事实。

2022年5月23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罚告字〔2022〕037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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