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08 10:23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20000747687605B

药品经营许可证:鄂AA0270005

地址(住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号办公楼1楼、2楼

邮编:430056     法定代表人:吴启斌   性别:男    电话:189*****808

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北省药品抽检品种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果线索对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号办公楼1楼2楼)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19年4月10日、6月17日分别从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40公斤醋没药,批号20190304,购进金额3380元;2019年4月26日至9月2日分别将以上批次中药饮片销售至汉川华山骨科医院等单位,合计销售金额6382.3元;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有该批次药品库存。

相关证据:

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减轻处罚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醋没药购销记录(批号20190304);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货清单、税票及同批次检验报告书;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WH2019YC01908)等资质材料。

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醋没药(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90304)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应按劣药论处。鉴于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时,收集了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资质、批检报告,索取了该批号的购进单据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验收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2.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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