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汉莲花湖路分店)

发布时间:2020-12-08 09:35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汉莲花湖路分店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次玲  性别:  女

地址(住址):武汉开发区东荆河路洪山府郡一楼105号

邮编:430056       电话:132*****18(负责人肖忠)

你(单位)经营的阿司匹林等等药品采用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罚款按以下方式缴纳: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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