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保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薛峰店)

发布时间:2020-12-08 09:30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武汉保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薛峰店

营业执照:91420100081962526P  药品经营许可证:鄂DB0270627

地址(住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峰小区15号商铺

邮编:430056   法定代表人:万超 性别:男   电话:186*****716

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22日、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汉保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薛峰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郑玲玲不在岗,并且未放置执业药师不在岗公示牌,顾客周杨购买了处方药头孢地尼胶囊2盒,处方上无郑玲玲签字审核,无员工考勤记录本。

相关证据: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2020年9月25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保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薛峰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郑玲玲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资质材料。

武汉保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薛峰店执业药师郑玲玲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决定对武汉保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薛峰店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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