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 )

发布时间:2020-12-08 09:27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

地址(住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军江村观陈岭9号

邮编:430056    法定代表人:余爱学   性别:男   电话:159*****689

违法事实:

2020年9月18日,市局和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经开军山街军山卫生院军山分院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该院一楼西药房内阴凉库冰箱时发现有江西生物所生产的破伤风抗毒素(1500u)65支,批号分别为20200414-3、20191067-2,当时冰箱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11度、湿度70%;该药品外包装盒上说明书有“2-8度避光干燥处保存”,盒内说明书上注明成份和性状为“经胃酶消化后的马破伤风免疫球蛋白”。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3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湖北省免疫接种门诊资格证书;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关于市市场监督局督导问题的情况说明;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药品销售清单、冷藏药品运输单及冷链温湿度监控记录确认单;2020年5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虽该医院履行了部分职责,但该院西药房冰箱内破伤风抗毒素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客观存在;而2020年5月25日对该医院未按规定温度储存疫苗进行了责令改正警告销毁疫苗的行政处罚,疫苗也属于特殊药品;因此,该医院9月18日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属于逾期不改正,依《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等规定: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鉴于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适用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决定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卫生院军山分院给予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链接: 区人大 | 区政协 | 区纪委监委机关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春笋D栋822室    邮编:430119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 ©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无障碍功能 武汉经开区

政府服务便民热线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