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宁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08 09:07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湖北宁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20100333578505F

地址(住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泰富国际一期4号楼5层邮编:430056

法定代表人:骆安科  性别:男   电话:180*****940(刘端莹)

违法事实:

2020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单有关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5月28日该公司从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麸炒苍术(批号:190101)100公斤,于2019年6月6日至10月12日期间销售至武汉市内各医疗机构88公斤,剩余12公斤分两次退给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已无库存;该批次中药饮片购进金额13000元,销售金额12526元,利润1086元;该批次中药饮片于2019年10月14日在武汉天雅中医医院被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抽检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检验报告编号:2019药5241),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相关证据:

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19药5241);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出具假药认定意见的批复”(2020年1月17日);湖北宁安堂药业有限公司验收入库单-中药、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发货)清单、发票等;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关于麸炒苍术抽检情况说明”。

湖北宁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麸炒苍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湖北宁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时,收集了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资质、批检报告,索取了该批号的购进单据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验收入库,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药品是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销售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湖北宁安堂药业有限公司虽有配合调查取证,落实药品购进索证索票制度等情节,但有曾因销售劣药被处罚记录,本案建议给予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依法将本案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综上所述,决定对湖北宁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做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526元,并处3757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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