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4 16:33 作者: 信息来源: 管委会办公室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

武汉经开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委会办公室

20211227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升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经开区各类设备事故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

1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2事故可能扩大或跨区域跨行业,超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产业园区应急处理能力,应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产业园区请求或工委(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指示,需要由区灾害事故专项应急委参与指挥的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在区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以及担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摆在应急工作的首位,注重科学施救,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工委(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采取事故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或区住建局(根据突发事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所在街道或产业园区、事故单位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较大事故由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区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由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重大或重大以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由工委(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应急管理职责和救援工作。

3.规范有序,组织落实。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街道、产业园区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有序,及时有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扎实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五)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配套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配套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或者同一地区频繁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从属于区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体系,在工委(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应急委组织协调下,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应急技术专家、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区应急委及其灾害事故专项应急委(指挥部)为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其统一领导协调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技术专家对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产业园区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技术专家,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发生较大或以上事故时,由市应急委或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市级或市级以上应急委开展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部及职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特指),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接受区应急委领导。

指挥长: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工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机关、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应急局、卫健局、科经局、文旅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水务湖泊局、汉南消防救援大队、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和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区供电公司等为指挥部成员。

1.区特指主要职责

区特指是全区特种设备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在出现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紧急征用和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三)区特指办公室及职责

区特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特指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特种设备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加强日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组织建立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和督促使用单位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及时传达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和救援工作情况;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办理区特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办: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请示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度各方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资源,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向上级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组织指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组织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前期工作。

3)区应急局:参与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在应急救援时统一调度应急物资;负责做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工委宣传部:统一负责事故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联系、接待新闻媒体。

5)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区住建局:参与、协调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受损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组织对受损房屋的维修。

7)区文旅局: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管道、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区科经局:负责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10)区水务湖泊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加强对辖区水厂的管理,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突发事件。

11)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包括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2)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通过协助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

13)环保分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14)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安抚死伤者家属工作,对事故嫌疑人采取必要措施;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交通管制。

15)汉南消防救援大队和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处置火灾事故灾难专业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

16)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7)街道和产业园区:负责辖区内事故灾难的监控与预警,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及周边群众转移安置和救助。

18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施救的外部电源供应,协助抢险施工单位对现场电器、照明等设施进行电源接入,做好供电服务工作。

19)事发单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救援和后期处理工作。

2.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依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成立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报告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区特指,区市场监管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行业主管部门、街道或产业园区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其具体职责为:

1.在区特指的领导下,根据搜集到的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区特指汇报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市、区特指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信息系统

区特指办建立全区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各相关单位要确保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确定重点特种设备监控名单,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二)预防措施

1.预防措施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区域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开展日常预防工作,做好完善应急体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加大安全宣传、加强协调沟通等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社会危害。

2)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维保、检测等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2.管理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产业园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业监管、属地管理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报告。

3.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使用单位)对其拥有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应急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分别立即上报至区特指和区应急委。

区特指办应及时分析研究特种设备相关信息,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区市场监管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街道(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4)地震;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针对事故特征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区特指指挥长。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社区(村队)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区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获知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办、区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区特指办公室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报告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并在2小时内按程序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区特指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员工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时,区应急办或区特指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上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市政府。

4.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二)分级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

1.级、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由区应急委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

2.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超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响应措施:由区特指报告区应急委和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由区应急委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前期处置,由区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由区特指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进行先期处置。

(三)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区特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开展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经报区特指同意后,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四)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工作组

当发生事故需启动应急预案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区特指的领导下,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特指指挥长任命,成员由事发地街道、产业园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局、环保分局、科经局、文旅局和引发事故灾难的单位组成,事故发生初期,事发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援,对事故灾难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各救援队伍达到现场后,立即进入战斗状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科学合理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提出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专业工程抢险组。由区城管执法局、应急局、住建局和有关专业机构组成,负责路、桥、隧和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灾,由专业部门负责参与抢修和落实。

4)医疗卫生救护组。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医疗救护机构的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提供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落实现场消毒防疫工作。

5)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组成,负责组织落实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确保应急处置的运输道路畅通,救援物资快速送达目的地。

6)抢险安全防护组。由区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组成,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佩戴专业防护装备,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7紧急疏散避险组。由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局、文旅局、环保分局、民政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产业园区组成,负责组织落实事发地及周边人民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应明确避难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8)现场监测监控组。由区环保分局、应急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组成,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监测监控,综合分析监测监控信息,判断发展趋势,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危害。

9)物资器材保障组。由区应急局、住建局、市场督管局、文旅局、环保分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负责保证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器材组织和供应,应急经费保障,特殊紧急情况有权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10)事故损失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局、住建局、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组织灾害损失的鉴定评估工作。

11)联络协调组。由区特指抽调专人组成,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日常事务协调、会务、文印等工作。

2.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作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情况下,应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进行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行为。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进一步发生事故的可能。

5)及时收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3.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五)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区特指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八)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一般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应急局、区纪委纪委机关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属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分别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新闻发布

区特指是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由宣传部组织,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十)应急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区特指应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的事故应急结束,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报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临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报区环境分局和区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区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区特指审核后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

2.需要对事故、受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

4.区特指办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三)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特指办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区市场监管局应建立与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区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街道、产业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区特指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2.区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和体系,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与街道、产业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协调,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安全监督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二)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专家,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协调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使用单位建立和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

七、宣传、培训、演习与监督检查

(一)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等部门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应急电话。

2.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制定和演练的情况应加强检查,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八、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特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应急预案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应将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应急预案修订

区级预案应当每二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以后,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附则: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合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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