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9 11:14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7年3月30日印发  2021年3月15日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建立健全与辖区公共安全相匹配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

1.4.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有效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6科技支撑,提升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4.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区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调度外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本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6.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经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发布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经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审批,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审议、发布实施,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单位和基层组织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区级领导机构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工委(区委)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筹协调、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管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任主任,工委(区委)有关领导和管委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任副主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武警负责人、辖区消防、供电和通讯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政策和重大问题;审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挥超出专项应急委处置能力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全区应急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代表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各应急管理工作组、各专委会和应急委成员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区应急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区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第一副职领导任区应急办副主任。

区应急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各专项应急委和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区应急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各应急管理工作组分工

区水务和湖泊局牵头成立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成立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组,区公安分局牵头成立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公安分局由第一副职领导担任)。

区应急委各工作组分别承担区应急委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领域的工作。

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专委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指导全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指导编制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编制生产安全类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生产安全类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指导全区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牵头编制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对制度;健全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协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公共卫生类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负责指导全区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牵头编制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应对制度;健全社会安全事件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协调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导社会安全类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2.1.3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分设防汛抗旱(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林业生态)、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综合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市场稳定事件、雨雪冰冻灾害/燃气和城市桥梁隧道事故、电力事故、石油天然气(能源)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核与辐射事故、综合卫生事件、农业农村事件(事故)、综合治安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信息安全事件、金融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指挥长由区有关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担任。

专项应急委(指挥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机制,审核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本领域救援物资和装备储备;负责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本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专项应急机构及主责部门

(一)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组

防汛抗旱(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

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和湖泊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事故;饮用水安全事件。

(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组

1)气象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气象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2)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地震灾害。

3)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地质灾害;地面沉降事件。

4)森林火灾(林业生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森林火灾;森林病害、虫害、鼠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盗伐、滥伐、哄抢森林、毁林、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事件。

(三)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组

1)工矿商贸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工矿商贸事故。

2)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

3)建筑施工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建筑施工事故;建筑垮塌事故。

4)火灾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汉南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办公室设在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火灾事故。

5)道路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交通大队大队长

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大队。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6)综合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运交通设施事故。

7)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市场稳定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预防接种、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其他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8)雨雪冰冻灾害、燃气和城市桥梁隧道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燃气事故;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雨雪冰冻灾害。

9)电力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局长、沌口开发区供电公司总经理、汉南区供电公司总经理

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

10)石油天然气(能源)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

11)通讯基础设施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1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核与辐射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水、空气、土壤污染事件,污染导致城市水源供水中断事故,转基因生物生态破坏、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事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进口再生原料污染、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四)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组

1)综合卫生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2)农业农村事件(事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事件、其他生物灾害;农业机械事故。

(五)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

1)综合治安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其他社会安全事件;踩踏事件。

2)民族和宗教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工委(区委)统战部部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工委(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办公室设在工委(区委)统战部。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民族和宗教事件。

3)信息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工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工委(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办公室设在工委(区委)宣传部。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4)金融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

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区财政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金融安全事件;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金融基础设施事故。

2.1.5区级牵头部门

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内部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以及应急保障工作;组织起草应急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并实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支持、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区应急委、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

工委(区委)宣传部: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工委(区委)统战部:民族和宗教事件

区发展改革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区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踩踏事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灾害(防治),森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辐射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事故,公路、铁路、水上、轨道交通、民航交通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城镇燃气事件、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雨雪冰冻灾害。

区水务和湖泊局: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事故、饮用水供应安全事件。

区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病虫害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事件、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故。

区卫生健康局: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基本。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工商贸事故。

区市场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

区财政局: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础设施事故。

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汉南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

区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二)常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工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新闻宣传、能源物资储备、秩序维护、应急经费、环境监测、交通运输、生活必需品供给、灾害救助、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委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

2.1.6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园区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社区(村)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在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1.7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街道或园区设置现场指挥部,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事故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配合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应急工作,指挥权移交。

2.1.8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1.9应急队伍

在应急处置中承担抢险救灾具体工作的队伍主要有: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系配备专用救援设备、必需物资组成的应急队伍。

(二)专业救灾队伍,分别由防震减灾、水务、公安、医疗急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部门组建,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工作。

(三)志愿者队伍,主要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园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四)后备队伍,由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组成。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街道和园区及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村)三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组织构成。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街道、园区设立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为基层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区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联动机制。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本辖区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金融、铁路、海事、民航、电力等部门的应急协助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交流、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等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提高应急联动能力。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园区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街道、园区及其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街道和园区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公共卫生保障能力、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预测、预警

3.2.1信息监测与报告

(1)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相关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者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2)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街道、园区应当在社区(村)、大队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各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各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各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

3.2.2预警

全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相关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街道、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等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1)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由区应急办牵头,区各专委会办公室,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系统信息建设。

2)由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汇聚、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本辖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街道、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各专委会办公室、各街道、园区、相关单位,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街道、园区、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4预警级别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各类型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可按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3.2.5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和园区、企事业单位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2)预警级别首先由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委、相关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依照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建议,并上报区应急办。

3)蓝色(Ⅳ级)、黄色等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委,由区应急委统一对外发布和解除,并报告市应急委。橙色(Ⅱ级)及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区应急办进一步核实并确定后,经区应急委批准,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或其授权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和解除。橙色(Ⅱ级)及以上的预警发布和解除,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4)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委、各相关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责任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5)区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6)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7)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

8)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3.2.6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10)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11)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和处理

4.1.1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当地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报告。

4.1.2事发地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报告管委会(区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24小时专线电话:027-84851224,

027-84851224(传真)。

应急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27-84893936。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提供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4.1.3突发事件信息要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同时报告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4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先期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居(村)委会、大队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街道办事处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街道、园区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各街道、园区组织应对,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较大突发事件的,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或由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超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需要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的,由区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原则上,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区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者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具体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附表4-1响应分级及启动批准

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

事件等级

事件说明

启动批准

Ⅰ级响应

Ⅲ级及以上

事件

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或需要动用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应对的突发事件。

区主要领导

Ⅱ级响应

Ⅲ级事件

需要动用区内多个专项应急救援力量才可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区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者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

Ⅲ级响应

Ⅳ级事件

需要区专项应急委应急资源应对的突发事事件

区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

Ⅳ级响应

需要区专项应急委进行指导,街道、园区力量可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区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

需要多个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可由区应急委启动Ⅱ级或者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园区应急响应分级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指挥协调

各专项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行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4.5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组织开展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8)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2)其他必要措施。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有关部门、街道、园区及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汉机构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6)视情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7)其他必要措施。

4.6社会动员

事发地社区(村)、大队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社区(村)、大队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7扩大响应

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全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启动全区应急联动机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增加应急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全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全市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应急委应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3)全区或部分地区需要宣布紧急状态时,由工委(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按《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发生重大或以上灾害时,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重大或以上灾害的机制,有效遏制重大或以上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办、区各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8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8.1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向工委(区委)宣传部报告简要信息,随后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报告工作。

4.8.2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工委(区委)宣传部门负责,区应急委协同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工委(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4.8.3当突发事件舆情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工委(区委)宣传部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4.8.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事件危害或威胁已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Ⅳ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区应急委主任宣布应急处置应急结束;较大(Ⅲ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区主要领导宣布应急处置结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结束,由上级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5.2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5.3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突发事件相关专项应急委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委。需要延期上报的,应当报区应急委批准。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较大或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园区和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报区应急委。

区应急委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本区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市应急委报告。

5.4社会救助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5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察和理赔工作。区有关部门应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和有关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保障。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汉南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区参与区外的应急救援行动。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者确立至少一支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由区各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1.3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应急志愿者队伍。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随时准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在第一时间减少灾害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活动场所等方面,由街道、园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1.5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成立兼职或专职应急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善后工作配合或专业处置等工作。

6.1.6区应急办负责指导、督促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街道、园区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

6.2经费保障

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和区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2.2发生突发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二是经区应急委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2.3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2.4区、街道(园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委审批。

6.2.5各相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3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主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区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及有关设施,保障陆路交通畅通。区主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6.6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街道、园区、社区(村)组织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工作,必要时可请求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园区和社区(村)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紧急避难(险)场所保障

由区规划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区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区城市规划体系。区地震、园林、市政、体育、教育、民防、住建、民政等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在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8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内负责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区公安、国土规划、民防等部门要加大全区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图像信息系统,并与区应急指挥中心互通互联。

6.9现场救援及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程保障包括防汛抗旱、防震减灾、综合减灾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燃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的应急维护;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6.9.1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对防护工程的燃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加强管理、维护和及时维修,对陈旧老化的工程和设施应有计划地加以改造;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燃气、水、电的供应做出调整,以迅速地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经评估后确定的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建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相应的管理维护。

6.9.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区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安全评估工作;区水务和湖泊局等管理部门负责防汛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

6.9.3防护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或武汉市规定标准,已建未达标工程必须采取加固、翻修等措施,提高设防等级,达到应有标准;防护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确保应急抢险救援顺利进行;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适应“就近疏散、快速疏散、远离危险”的需要,确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6.9.4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由区应急委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由企业负责具体的维护、保养,并保证随时调用。

6.10社会动员保障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制,确定在突发事件超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申请支援的程序

6.11公共服务保障

水务、经济和信息化、城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部门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外网应急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在汉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鼓励、扶持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园区、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社会公众应急科普宣教机制,组建科普宣教团队,聘请司法、公安、消防、卫生等领域专业人员就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解读、现场依法处置、信息报送、自救互救等内容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与志愿者服务活动中心建设工程。搭建开放式应急管理科普培训平台,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体系建设工程

本区各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网络媒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培训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应急委、相关委、办、局和街道、园区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广泛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培训等工作。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完善应急管理培训机制。将应急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大队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应急知识教育的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灾应急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

7.3应急演练

7.3.1区应急办组织、指导有关主责部门制定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各有关主责部门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7.3.2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协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7.3.3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要依据区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演练或者群众性应急技能训练。

7.3.4区专项应急预案、各主责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园区,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总体应急预案》(2017年版)同时作废。

附件: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附件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一、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

序号

事件分类(大类)

具体事件类别

牵头编制部门(单位)

1

自然灾害

水灾旱灾

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应急管理局

2

气象灾害

区气象局

3

地震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

4

自然灾害(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

5

雨雪冰冻灾害

区城管执法局

6

地质灾害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森林火灾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事故灾难

(工商贸)生产安全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9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

区发展和改革局

10

社会火灾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汉南区消防救援大队

1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轨道交通营运突发事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建筑垮塌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特种设备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

16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

17

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18

供水突发事故

区水务和湖泊局

19

供电突发事件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

突发环境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

21

辐射事故

区生态环境分局

22

重污染天气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

23

房屋安全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

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

25

新冠肺炎疫情

区卫生健康局

26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7

突发动物疫情

区农业农村局

28

社会安全事件

舆情事件

工委(区委)宣传部

29

恐怖袭击事件

区公安分局

30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区财政局

31

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事件

区商务局

32

粮食供应事件

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

序号

事件分类(大类)

具体事件类别或保障事项

牵头编制部门(单位)

1

自然灾害

城市渍水

区水务和湖泊局

2

农业农村事件(事故)

区农业农村局

3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区农业农村局

4

事故灾难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5

公共汽车运营安全事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安全事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地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机场运营事件

通用航空及卫星产业园

9

道路交通事故

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

10

建筑施工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水利基础设施事故

区水务和湖泊局

12

绿化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

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区城管执法局

14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

区城管执法局

15

农产品质量安全

区农业农村局

16

生态环境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

17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8

民用爆炸物事故

区公安分局

19

踩踏事件

区公安分局

20

校园安全突发事件

区教育局

21

旅游突发事件

区文化和旅游局

22

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

区体育局

23

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4

大面积停电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沌口开发区供电公司、汉南区供电公司

25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

26

预防接种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7

国家重点生物研究室生物安全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

28

社会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事件

工委(区委)宣传部

29

涉外突发事件

工委(区委)外事办

(区人民政府外事办)

30

涉台突发事件

工委(区委)统战部

31

涉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2

群体性事件

区公安分局

33

金融安全事件

区财政局



……


注: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


链接: 区人大 | 区政协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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