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等法律法规和《GBT29315-20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国家标准,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切实保障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稳定,规范区教育系统保安服务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凡正式被中小学幼儿园聘用在全区各学校执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保安人员必须经市级人民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申领有保安员证。
第四条 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合同,在校园区域(校园内及校门周边50米范围内,以下简称服务区)开展门卫、巡逻、守护等服务,维护服务区的治安秩序,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平安。
第五条 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服务区以外的范围履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校园保安员:
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三年的;
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二章 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保安员必须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安排,有事请假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保安员有权拒绝学校的违法指令,学校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要求保安公司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八条 在上班履职过程中保安员应采取下列措施:
查验出入校园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在服务区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以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予以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有权依法行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第九条 保安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服务合同;
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乱扣乱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护执勤区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保安员上岗应着统一服装、帽子,佩戴器械,且着装整齐;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负责分配保安数目、考评校园保安员,拨付保安服务经费,学校负责管理和检查保安员的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校园保安员,指导保安服务公司教育和培训保安员,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各校要认真加强保安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保安人员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使校园保安队伍养成遵纪守法、奋发向上的优良作风。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教育局将在学期初、学期末、节假日前夕、年终等重要节点以及平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学校保安值守和上下学持械上岗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综治绩效考核的评分依据。学校每年安全工作总结要向区教育局汇报保安人员的勤务完成情况,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及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检查指导各学校的保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保安员如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不服从学校的日常管理,自行调岗、换岗、脱岗、离岗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留用查看、辞退等处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法治观念淡薄,参与社会聚众闹事、嫖娼赌博者;
监守自盗,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学校形象者;
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
私自将所配备的器械、服装借于他人使用者,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保安员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保安的配备。教育局参照第一条“规范”和“标准”,结合学校师生人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与教育局核算中心和学校做好人数对接,学校按分配的保安人数申报年度预算并拨款。
学校新入职保安签订合同前应到辖区派出所进行无性侵、吸毒历史背景审查,其他在职保安定期开展背景审查;
学校幼儿园保安不得超过六十周岁,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保安;
各学校幼儿园不得无专职男性保安,女性保安不得≥2人。
第十八条 保安的执勤要求。平峰时段,至少一名男性保安在岗(门卫室或门口),上下学高峰时段男性保安双岗。
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学校要加强保安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对于不配合管理的保安和保安服务公司,学校有权建议保安公司更换保安,直至更换保安公司。
第十九条 保安的聘用渠道。各学校幼儿园应向有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聘用符合要求的保安人员。各校与保安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规范政府购买劳务程序,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见附件1)
各学校可已在教育局审核资质并备案的保安公司选取询价或招标对象,也可选定备案之外的有资质保安服务公司之后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各学校应把能够派遣一名持有五级消防员证(初级)的保安员作为选聘保安服务公司的优先项。
第二十条 保安的增减。教育局根据学校学生规模人数和住宿生人数的增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规定,调配保安人数,适当增减。学校不配齐保安,或配备不合格保安而拒不改正的,据实核减。
第二十一条 保安的经费保障。公办学校、幼儿园的保安经费由教育局按预算足额保障,拨付到校。实时按程序申请提高保安经费标准。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自行筹措保安经费,普惠幼儿园可从普惠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要求报送在职保安信息,不定期接受上级督查检查。(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民办园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以上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违背的地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已在教育局备案有资质保安公司
2:学校保安信息报送表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1
已在教育局备案的有资质保安公司
序号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保安公司 |
1 | 李山东 | 13667227330 | 武汉国亚保安公司 |
2 | 李明波 | 13100720588 | 武汉幸福天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3 | 李跃军 | 13207152908 | 武汉特护卫保安公司 |
4 | 代勇刚 | 13607193428 | 武汉俊龙保安 |
5 | 刘昊 | 18108663626 18971633549 | 武汉同宁保安公司 |
6 | 喻涛 | 13986092480 | 铁卫保安公司 |
7 | 邹木华 | 15377620001 | 北京京铁卫士保安公司武汉分公司 |
8 | 罗灯亮 | 13907156028 | 武汉盛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9 | 胡勇 | 15971488604 | 武汉汇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0 | 万星 | 13317191808 | 武汉市纵横保安服务公司 |
11 | 胡伟 | 13995531310 | 武汉鑫力安保安公司东风分公司 |
12 | 杨威 | 13545234858 | 湖北罗德斌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附件2
学校保安信息报送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有否保安员证 | 说明 |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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