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0-21 16:27 作者: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包括我区管辖全日制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及民办学校学生,区级审批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区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以及经审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暂未办理学籍的学生,包括以下7类:

1.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区扶贫办认定的小困帮扶家庭子女;

2.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子女;

3.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 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第七条   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教育部门商区扶贫办、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提供最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库,由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第八条   非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查对“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网”“湖北省学生资助网”确认名单,或由学生直接向就读学校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军人事务办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烈士证明原件查验交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第九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监护人)填写《申请表》,提供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所在地证明材料,学校须通过家访等有效形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有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是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干部的;

2. 家庭购有两套及以上商品房的;

3. 家庭拥有价值10万元以上的自用小汽车的;

4.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开有公司或公司股东的;

5. 有固定工资收入,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较高的;

6. 由于家庭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受纪律处分的;

3. 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4. 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 高收费的民办学校和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学生;

6.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等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一)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1至6类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类别的证明原件查验,附交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家庭实况影像材料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教育、义务段“一补”、区级小困帮扶的资料由区资助中心存档,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及高中升大学的相关资助材料由各学校存档。

第十二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说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必须上交《确认表》,并要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责任主体为学校。区教育局、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区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同为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成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专班,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认定工作总负责。工作专班由学校分管校长负责,学校资助管理干部、学籍管理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受助对象的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专班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要建立区级、学校督导检查机制。学校要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区资助中心要对学校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学生或家长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学校工作人员在比对和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将依据国家扶贫和学生资助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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