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长江禁渔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2 00:00 作者: 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2019年长江禁渔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9222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2019

长江禁渔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省、市主管部门有关长江禁渔的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2019年长江及通江支流禁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渔业为宗旨,根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强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推进渔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在禁渔期内,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以市场无江鱼为重点的江河禁渔工作,努力实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的禁渔工作三无目标。

(二)禁渔期间停止一切捕捞活动,严格做到渔船靠岸入港、网具入库封存、人员离船上岸。

(三)强化江河渔业管理,禁止在辖区江河段设置渔业三网(围网、拦网、网箱)设施,依法查处电、毒、炸、迷魂阵等违法违规捕捞行为。

(四)加强市场和餐饮酒楼检查力度,严肃认真查处销售江鱼的行为,确保市场无江鱼。

三、工作安排

(一)禁渔时间。2019310时起至63024时止。

(二)禁渔范围。长江新河口至东风闸江段及通江支流。

(三)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所有餐馆、酒楼、集贸市场销售江鱼;禁止在辖区江河段设置渔业三网(围网、拦网、网箱)设施。禁渔期间,国家级水产原种场若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及有关科研单位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应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区禁渔工作由管委会(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农业局组织实施,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禁渔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要将禁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实和完善禁渔工作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局负责,各禁渔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明确责任。

1.区农业局要把禁渔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禁渔工作专班,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禁渔期制度有效实施。

2.区农业局负责渔业行政执法统一协调,各街负责其辖区内江河段禁渔工作。

3.区公安、渔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江上违禁行为的查处,确保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对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检查,加强对餐馆酒楼销售江鱼情况的检查,切实做到市场无江鱼;区财政部门为禁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区新闻信息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禁渔信息,扩大禁渔工作的影响力。

4.要逐级建立禁渔期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渔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个人,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三)密切配合。区有关部门要本着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助、街道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密切配合。

(四)广泛宣传。坚持走下去,请上来的办法,采取召开渔民座谈会、法律咨询会,送法上船进村等方式,做深、做细、做透沿江渔民思想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的理解和支持。以渔村、渔港、码头、市场、沿江有关单位为重点,广泛张贴、悬挂、发放禁渔宣传资料,提高广大市民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争取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渔政管理机构和相关街道要结合日常检查和管理,大力开展巡回宣讲活动,将宣传贯穿于禁渔工作的始终。

(五)强化管理。区农业局和相关街道要组织开展禁渔前期的检查和清江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做到五个结合,即:白天检查与晚上检查相结合;经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派员布控与安插信息员相结合;江中检查与陆上检查相结合;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同时,要加强禁渔期渔船的管理,实行违法违规作业渔船公示制度,并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违法违规作业渔船的成品油价格补助,努力实现禁渔期全方位监管。

在禁渔期间,区农业局和相关街道每10天要组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本辖区江段和餐饮酒楼、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禁渔期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打击电、毒、炸等违法违规作业的专项整治行动,确保禁渔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参加禁渔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工作中,要规范着装,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妥善处理,及时回告。要认真做好并妥善处理举报案件的查处、回告工作。每一起举报案件都要详细记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回告举报人。对上级交办的事项要在5日内以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三)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在执法管理工作中,要确保执法车、船(艇)、渔业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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